山西省建立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专项资金,以便对遇到资金困难的企业及时给予资金扶持。近日,该项资金已开始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财政厅将向通过审核的企业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建立专项资金
按照今年年初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本省工业经济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着手建立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专项资金。此专项资金是在金融危机下,省财政筹集的专项用于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补助,帮助企业缓解流动资金紧张,增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力而设立的资金。专项资金的规模为3亿元至5亿元。本省各地财政也配套建立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将努力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进而带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向工业企业。
专项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直接支付制度。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企业贷款银行;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企业。
确定重点对象
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专项资金重点针对的企业为在本省境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支持的对象为:承担城市供气、供热等关系民生和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良好、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确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停产的产业带动性强,吸纳就业岗位多,产品有市场,且对区域经济和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骨干企业和产品出口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一年期的临时补助支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其中,贴息额度根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规模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补助的总资金规模严格控制,且单个企业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金额不高于300万元。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但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实施严格管理
申请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体条件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紧张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需按属地原则提出申请。市属以下企业由企业向当地市级经委提出申请,经委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其后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则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企业必须保证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各市经委将加强对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跟踪监测、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确保收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一旦发现、查实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则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